下载易聘 APP
关注易聘公众号
全部职位

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,能否适用《合同法》有关欺诈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?

时间:2023-03-30 来源:民法典普法 责任编辑:BJ002 浏览量:

民法典普法:

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优先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而不是《合同法》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,而合同无效往往自始无效,确定无效合同并不受一定期限的限制。相比较而言,《合同法》对于欺诈签订的合同,赋予受欺诈方合同解除权并受一定期限的限制,而非合同无效请求权,所以因劳动者欺诈签订劳动合同的,在现行《劳动合同法》未就用人单位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,不能准用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五条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。
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相关推荐
暂无相关推荐
企业服务热线/未成年人举报渠道
400-0060-978
工作日:9:00-19:00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Copyright C 2020-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易聘 粤ICP备2022155016-1号 粤公网安备44190002006932

地址: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汇路1号1栋 EMAIL:admin@admin.com

用微信扫一扫